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婚姻这一特殊关系,悄然上演着一出“假离婚”的话剧。这种“假离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法律与财务的考量,甚至涉及到税务规避、房产过户等利益操作。然而,这种看似“聪明”的做法,往往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伦理道德的危机。
许多人或许认为,离婚只是名义上的解除关系,实际生活中并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事实上,假离婚不仅可能让当事人陷入法律困境,更可能在不经意间破坏原本完整的家庭结构,甚至引发一系列不可预料的社会问题。
那么,假离婚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它背后隐藏了哪些法律风险和道德困境?在面对这些利益驱动的选择时,我们又该如何保持理性,避免因一时之利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接下来,我们将一起揭开“假离婚”现象背后的真相,并探讨如何理智应对这一复杂话题。
一、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双方没有真实结束婚姻关系的意图,而是为了某些利益或目的进行的离婚登记。这个过程被称为“假离婚”,因为离婚的目的是暂时性的,在实现某些目标后,夫妻关系通常会恢复。但若一方拒绝按照约定复婚,就可能引发纠纷,尤其是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
二、“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条第1款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定分别从身份与财产两方面明确了“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
1.身份变动的法律效力:
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如购房、贷款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并未真正终止共同生活的的真实意愿,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假离婚”。一旦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上认为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身份变动的部分是有效的。
2.财产处理的法律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如果一方能证明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虚假即并不存在真实的离婚和财产分割的意愿,那么该部分协议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在实际中并未真正离婚,或者财产分割非真实意愿所致,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院判例:
案例一:为户口假离婚,财产分割引争议【(2023)京02民终2322号】
案情:黄某(女方)与席某1(男方)于2021年10月12日在河北省怀来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12月31日在河北省怀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27日生育长子席某2,2015年5月22日育有长女席某3。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子女抚养:男女双方约定,长子席某2和长女席某3由男方席某1抚养,女方和家人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双方共同抚养席某2和席某3直到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为止(随物价上涨随时调整)。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存款;(2)房产: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2处共同房产。××103室归男方所有,××107归女方所有。(3)对外投资: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对外投资。(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三、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离婚协议中的××107系指107室房屋。该房屋系席某1与黄某于2015年3月8日购买,于双方离婚前已交付,现房屋已取得京(2019)大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权利人:席某1黄某,共有情况:按份共有,坐落:大兴区××107,共有权人:席某1,黄某,共有份额各50%”。双方均认可在离婚时107室正在出租,现107室在席某1控制下。席某1上诉称受黄某欺骗离婚,其与黄某离婚系为办理北京户口,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要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席某1和黄某协议离婚,双方签有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据此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席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其与黄某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席某1上诉称受黄某欺骗离婚,其与黄某离婚系为办理北京户口,离婚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要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但席某1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骗,意思表示不真实,亦未证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恶意侵犯其利益,且显失公平。另,本院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说,在客观上,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双方离婚后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还有微信沟通等,均不影响离婚事实以及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席某1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并据此要求驳回黄某诉讼请求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为避债假离婚,债权人起诉撤销协议【(2024)皖民申4427号】
案情:余某玲于2021年3月向林某田借款281000元。王某福系2021年7月2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于当日与余某玲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3991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协议第二项约定,婚生女、婚生子由王某福抚养,案涉房屋所有权利归王某福所有,属于余某玲的部分折抵其应付的子女抚养费,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由王某福负担。后,因余某玲到期未能偿还林某田的全部借款,林某田起诉至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3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判决余某玲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余某玲未履行义务,林某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余某玲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遂林某田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399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部分内容即“上海市宝山区商品房上所有权利归原告王某福所有”。
争议焦点:财产分割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应撤销。
法院判决: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余某玲明知其对外负有债务未清偿,却在离婚诉讼调解时放弃其对案涉房屋的共有份额,影响了林某田对余某玲债权的实现。王某福申请再审提出余某玲放弃案涉房屋财产份额的对价是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抚养费及房屋按揭贷款,但王某福与余某玲离婚时,其婚生女已满16周岁,婚生子已近15周岁。且王某福二审中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协议保证书》等证据反映,其与余某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曾在安徽寿县购买了另一处商铺,余某玲在离婚前放弃了该商铺所有权,离婚时双方亦未将该商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对林某田诉请要求撤销399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部分内容即“上海市宝山区商品房上所有权利归原告王某福所有”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三:假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2021)京01民终10365号】
案情:上诉人余某(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于某(原审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结婚,2019年4月11日协议离婚,育有三个子女。余某主张双方在离婚时未完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双方为子女上学办理了“假离婚”,且于某存在欺诈行为。于某则辩称双方已通过2019年4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4.8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全面分割,不存在未分割的财产。一审法院认定4.8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通过该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且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假离婚的情形,故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是否真实,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财产分割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余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假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2016)苏1311民初2002号】
案情: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份抱养一男孩殷某丙,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殷某乙。2012年开始原告就在家带孩子,被告在外做生意,2016年3月份被告回来和原告商量,说做生意风险大,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办完后,被告“假戏真做”,和原告真分手,双方就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争执。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付精神抚慰金和经济帮助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子女抚养权归属是否应变更。
法院判决:原、被告虽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但现原告将女儿带至身边生活,被告将儿子带至家中生活,说明双方已实际行动改变了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交换子女抚养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应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和经济帮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假离婚”的风险
在离婚登记时,由于离婚协议需要进行备案,并且当事人往往关注如何规避法律和保障个人权益,夫妻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常常会出现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离婚后,由于感情变故或者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双方可能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或主张该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图,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
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确认,就会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由于离婚时没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处于不利方的一方往往未考虑留下后续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明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等)通常也会消失。因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反证,往往只能独自承受协议带来的不公平后果,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
四、结尾
在现代社会,假离婚现象日益严重,虽然有些人可能通过“假离婚”来规避税务、财产分割等问题,但这一行为不仅涉及法律风险,还可能对家庭关系、个人诚信和社会信任造成严重影响。假离婚虽然看似能够带来短期利益,但长期来看,它可能引发更大的法律纠纷,甚至损害个人和家庭的未来利益。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明确,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本质是建立在信任与责任之上的,任何以欺骗为目的的行为都会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受到惩罚。最终,法律不仅是解决争议的工具,更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基石。
因此,在面对婚姻与财产的选择时,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谨慎决策,切勿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规避责任。只有通过诚实守信的方式,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权益的保障,也能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稳定与和谐。